行政诉讼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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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一般旅游事业是从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在其发展初期也往往适用诉讼程序。在某些法律原则方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同。这是它们的联系。但两者也存在着区别:

1、案件性质不同。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

3、当事人不同。

4、诉讼权利不同。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

6、举证责任不同。

7、是否适用调解不同。

五、人民法院的受案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予答复不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违法要求改造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的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诉讼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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